01 文化企業的概念及其無形資産的特點
1998年,英國創意産業工作組最早開始了對創意産業的概念進行研究,認爲創意産業是源于個人創意、科技和智力成果,主要以知識産權爲載體,並確定工藝品、設計等的13個行業爲産業部門。而後,美國等多國也相繼提出了類似的概念和分類,但主要內涵相差並不大。
上世紀 80 年代,我國首次引入文化創意産業這個概念,經過多番演變,1992年國務院首次在政府文件中使用“文化産業”的概念。
(1)文化企業的核心資産是無形資産。與其他産業不同,文化企業的核心資産非機器、産房等固定資産,而是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版權、特許使用權等無形資産。文化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亦來源于無形資産的不斷創新導致的不可模仿性和唯一性。
(2)文化企業無形資産的價值具有不確定性。文化企業無形資産往往具有獨創性和唯一性,使得評估時很難找到其相似品作爲價格參照,因此難以確定其市場價值。同時,文化企業無形資産的市場價值受宏觀政策、新技術的發展、替代品的出現、市場接受程度等各個方面的影響而表現出較大程度的波動,從而造成了無形資産價值的不確定性。
02 文化企業無形資産的評估方法及其局限性
成本法成本法包括了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曆史成本法是將研究和開發某項無形資産所發生的所有相關成本予以資本化,將其作爲無形資産成本的方法。重置成本法是通過測算現實條件下建造或購置全新狀態下的無形資産所需的成本,再減去評估對象的功能性陳舊貶值、實體性陳舊貶值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後的差額,以其作爲評估對象現實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
以成本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産的做法雖然可行,但卻有以下缺點:第一,某些無形資産真正價值無法揭示。如前文所述,無形資産的獨創性和唯一性決定了其在市場不具替代品,這導致如果按曆史成本法評估,那麽最終提供的信息將缺乏決策相關性。第二,以成本法計量無形資産價值的做法不能體現資産的本質。資産是預期能爲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無形資産的開發與其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多少並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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