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産權資産質押中專利資産評估對象的界定

專利資産評估對象的界定

(一)專利名稱、種類及名稱  

專利種類: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二)專利權/專利申請權  

專利權:已經獲得專利授權的專利,是確權的專利。 

專利申請權:准備申請或已經申請但尚沒有授權的專利,可以認爲是一種或有資産。

專利資産評估權力類型

(一)所有權  

 使用權:自己使用的權力。

 收益權:許可他人使用並取得收益的權力。

 處分權:轉讓上述權力的權力。

(二)許可使用權 

 授權許可:通過合同、協議許可他人使用。 

 強制許可:國家法律規定的政府強制許可,但需要支付許可費用。

 1.授權許可具體方式  

(1)獨占使用權:所謂獨占使用權,是在雙方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專利權人只把專利技術轉讓給某一特定受讓方,受讓方不得再轉讓,轉讓方也不得在合同規定範圍內使用和銷售該專利技術生産的産品。 

(2)排他使用權(獨家使用權):轉讓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只把技術授予受讓方使用,同時轉讓方自己保留使用權和該專利産品銷售權,但不再將該技術轉讓給其他人使用。 

(3)一般使用權:轉讓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向受讓方轉讓技術,轉讓方自己也保留技術使用權和産品銷售權,同時,轉讓方還可以將專利權許可給其他人使用。

(4)具有處分權利的許可使用權:被許可人具有權利將許可人協議許可的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被許可方。

 2.專利的強制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爲被依法認定爲壟斷行爲,爲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爲對競爭産生的不利影響的。 

(3)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爲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爲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5)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6)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

不視爲侵犯專利權的情形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産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爲專利侵權。

(三)專利評估對象的構成——單項/組合資産

1.單項專利資産。

2.專利資産的組合。

3.由多種專利或專利與專有技術有機的組合在一起以實現一個特定目的的技術組合。組合技術種類:産品設計技術;産品制造技術;産品檢測技術。

4.專利與其他無形資産的組合。 

5.帶有有效的許可使用權協議的專利所有權。

  所謂帶有有效許可協議的專利所有權是指:專利所有人已經許可他人使用,並且這種許可不因所有權轉移而失效。 

專利所有權與帶有許可他人使用協議的專利應該視爲不同的專利評估對象。僅自用的專利所有權應該界定爲專利所有權。 

帶有有效許可他人使用的專利所有權應該界定爲專利所有權與一個合同權益(合同義務)的組合。 

(四)專利評估對象確定的案例

 A企業集團擁有一個發明專利X,采用普通方式許可給公司C使用,許可協議規定,專利X的年許可費爲C公司每年專利産品銷售收入的µ。現A企業集團想將該專利X進行質押,需要對該專利進行評估,應該如何確定該專利資産的評估對象? 

 本案例評估目的是將上述專利資産質押,需要對其所有權進行質押。

 該案例的評估對象包括應該包括專利X的所有權(包括: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

 同時由于專利X存在對外許可協議(合同權益或義務)。

 因此評估對象應該考慮界定爲一個帶有許可協議的專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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