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2:以非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评估
与标准1相区别,标准2则鉴定和解释非市场价值的价值基础并建立了与其相适应的标准。这一概念极为重要。它不仅适用于转轨经济种的资产评估。如我国,即使是在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西方,仍然存在以非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评估。它揭示了资产评估所面临的两个不同的前提条件。
1.非市场价值评估:着重资产的使用价值,“这种价值强调属于企业一部分的特定资产的价值,而不考虑资产最佳使用状态或者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实现的价值。现行使用资产的价值对于一个特定的使用这来说是有特定用途的价值,这种特殊的价值于市场价值,没有关系“。
2.适用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拆余法
3.标准2种的几个新颖概念
a.是由于资产的特定位置和市场条件暂时异常的情况下,有些怀有特殊兴趣的购买者愿支付额外的高价而产生的。“它与市场价值相背离。
b.清算价。是在异常和特殊的情况下出售资产的价格。
c.残值的评估“残值是资产根据其原有的用途和功能,达到使用终点的最后市价。评估资产残值的目的是为了处置资产,而不是评价资产的用途,因此,对于不继续使用的企业资产的残值,会计上认为是净变现值。”
(三)、标准3:以财务报告及会计事项为目的的资产评估。
1.定义及适用范围:国际会计准则承认重估可以替代历史成本,因此,“在给定的价格变动影响下帐目净值通常称为重估净值,重估净值是通过历史成本指标或者对资产评估值或者某个时期资产的重估值建立起来的,当资产的价值是以资产的评估或某以时期资产的重估值为基础时,国际资产评估标准3可以作为评估的基础。
2.标准3在我国的适用性。
国际会计准则第29条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种财务报告一章种规定:“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进行报告的企业财务报表,不论时以历史成本法还是以现行成本法为基础加以编制的均应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列示“。它要求利用独立的专业评估,作为重新表达的基础。在我国,物价变动会计理论处于起步阶段,在实务中,通货膨胀会计准则的制定仍然未列入议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转型,我国也必将开展以财务报告未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
(四)、标准4。抵押贷款、抵押和债券的评估 1.标准的适用范围
与财务报告资产的评估相区别,本标准提供了一个框架。“使评估人员能够为贷款机构及其它机构进行评估,这些机构使可以提供专用资产担保的资金而不使个人或者企业的信贷资金”。
2.市场价值在标准4中的重要性
“持续经营企业的价值、清算价值、或其他根据法律、环境及贷方所要求的其他形式的价值定义,都可以在评估中应用,但资金提供者普遍关心的是市场价值。因此,评估人员要特别使用好市场价值这个概念。”
3. 特例